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依法调整、取消的;
(二)因情势变更,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三)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立法依据丧失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公布施行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依法调整、取消的;
(二)因情势变更,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三)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立法依据丧失的;
(四)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公布施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