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应诉产业损害调查的,应当自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应诉申请,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 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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