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十四条
在确定区域产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者在该区域市场出售全部或者几乎全部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该区域市场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国内其他区域范围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在确定区域产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产者在该区域市场出售全部或者几乎全部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该区域市场的需求不是由或者大部分不是由国内其他区域范围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 (三)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