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第九条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