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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