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八条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