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