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 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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