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 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 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