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第五条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