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