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