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第三十一条物流中心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