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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