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第二十一条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