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第二十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