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二十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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