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