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第十九条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