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

第十九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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