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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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