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