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