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十条
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企业自直属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直属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