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关的抽查检验工作。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海关按照便利外贸的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抽查商品种类和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抽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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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