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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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