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