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