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主管海关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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