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4月5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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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