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4月5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