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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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