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及不寄或者不送被封样品的单位,其产品视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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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