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抽查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