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抽查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对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需要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收用货人可向海关申请检验出证;只需索赔,不需要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者样品;需要对外提出换货或者退货的,收货人必须妥善保管进口商品,在索赔结案前不得动用。 (二)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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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