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主管海关应当公布的抽查检验结果、预警通告等及时通报给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指导协助有关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有关进口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可能的风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