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海关应当公布的抽查检验结果、预警通告等及时通报给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指导协助有关出口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有关进口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可能的风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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