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二十三条

主管海关在完成抽查检验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抽查结果,并将抽查情况及结果等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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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