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抽查检验第二十二条验余的样品,检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抽查单位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