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抽查检验第十八条销售商应当及时通知供货商向海关说明被抽查检验进口商品的技术规格、供销情况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