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八条

销售商应当及时通知供货商向海关说明被抽查检验进口商品的技术规格、供销情况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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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