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七条

对不便携带的被封样品,抽查检验人员可以要求被抽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邮寄或者送至指定地点,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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