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抽查检验第十七条对不便携带的被封样品,抽查检验人员可以要求被抽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邮寄或者送至指定地点,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