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六条

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封识,并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由抽查人和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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