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五条

抽取的进出口商品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应当随机抽取,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及备用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要求和检验的合理需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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