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

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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