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
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