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证件不符合规定时,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查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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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