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抽查检验第十一条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海关总署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