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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