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农业农村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品种审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依法开展品种审定、引种备案、撤销审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