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六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省级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省级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