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六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省级品种撤销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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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