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四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已过期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已过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