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四十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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