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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