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