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