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省级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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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