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对病虫害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安排其他单位再次鉴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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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