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组)、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注意事项等。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包括转化体所有者、转化体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转基因目标性状等。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