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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