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审定的转基因品种,除目标性状外,其他特征特性与受体品种无变化,受体品种已通过审定且未撤销审定,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品种试验: (一)申请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可简化试验程序,只需开展一年的生产试验; (二)申请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的,应当开展两年区域试验、一年生产试验。 对于转育的新品种,应当开展两年区域试验、一年生产试验和DUS测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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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