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同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 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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