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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