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